|
國立大里高中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
|
|
|
|
第一條
|
本校為恪遵台灣學術網路(TANet)管理公約,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和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
|
第二條
|
本校校園網路之管理單位為圖書館資訊媒體組(以下簡稱本組)。 |
|
第三條
|
禁止使用校園網路做為傳送具威脅性、毀謗性、騷擾性、猥褻性、不友善性、侵權違法之資訊與軟體,禁止瀏覽色情網站、股市分析、休閒旅遊、網路遊戲、下載MP3色情圖片影片等、買大補帖、線上shopping購物、二手中古貨廣告買賣(即跳蚤市場)、聊天交友、約會(dating)、網路賭博(包括簽賭樂透彩券)、暴力鬥毆、配對擇偶、清涼寫真、同志圖片、援交徵婚、藥物、毒品交易、武器、軍火、犯罪教學、自殺、線上買賣證券期貨、駭客技術交流、盜版破解軟體下載等網站,亦不得張貼、傳送具誹謗性、猥褻性、騷擾性、威脅性、恐嚇、詐欺、違法、侵權之訊息於留言板、聊天室、電子佈告欄(BBS)、討論區(Forums)、電子郵件(E-mail)、新聞群組(NewsGroup)等,一概禁止。 |
|
第四條
|
任何不合法之套裝軟體不得安裝、儲存、使用於網路系統內,違反規定者,除本組得依相關規定處置外,另需負法律責任。 |
|
第五條
|
不得利用校園網路,從事任何商業性行為(例如架設商業網站供人刷卡消費或線上訂貨,若更且販售盜版商品、大補帖、色情光碟圖片、毒品等,則更是觸犯刑法,罪加三等),亦不得散發廣告信函,並尊重智慧財產權。 |
|
第六條
|
合法的商業性軟體之智慧財產權擁有者,若願意提供其軟體給校園網路使用者使用,必須由本校與該軟體提供業者訂定合作契約,方得安裝該軟體於校園網路節點上。 |
|
第七條
|
欲架設網站或子網域者,必須向本組申請登記,經核准後始得架設,該網站或子網域負責人並應負責其網站或子網域機器的正常運作,並遵守台灣學術網路管理公約,若有違反教育部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情節者,該申請單位停權三年,不得以任何名義提出申請,主機負責人另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
|
第八條
|
禁止使用校園網路,做為干擾破壞其他使用者或節點上之軟硬體系統,或試圖攔截網路傳輸訊息,或破解他人帳號密碼,如散佈電腦病毒、植入木馬程式、安裝監聽程式、使用駭客工具、嘗試入侵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攻擊他人軟硬體系統使其無法正常運作或其他類似之情形,皆在禁止範圍內。 |
|
第九條
|
凡入侵他人主機或資料庫,進行盜拷竄改毀損重要資料、攻擊破壞干擾系統作業,經查屬實者,本組得依相關規定逕行採取適當處置,情節重大者,另負相關法律責任。 |
|
第十條
|
網路上所有可存取之資源,皆屬其擁有之個人或單位所有,除非已正式開放或已獲授權使用,否則網路使用者禁止使用此等資源。 |
|
第十一條
|
本組依教育部電算中心之規定,配合校園網路特性,適當管制校園網路流量,以維持校園網路暢通及安全。 |
|
第十二條
|
使用者擁有之校園網路資源服務之帳號密碼,如E-mail帳號密碼、網頁及檔案空間帳號密碼等,禁止相互轉借、買賣,並不得私設或竄改校園網路節點上任何電腦之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簡稱IP),亦不得洩漏任何私人及公用帳號密碼或網路資訊或網路架構等給不相干之外人。 |
|
第十三條
|
凡違反本規範之累犯得加重處分,情形嚴重者將永久停止其網路使用權或逕送或配合司法機關偵辦。 |
|
第十四條
|
若違規事件經查證屬實,學生部份依「國立大里高中學生獎懲要點」之規定處罰,教職員部份則送人事室處理。
|
|
第十五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
|
|